經本府核准並受領獎助者,應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使用,並詳細列帳; 其增置之設備或設施,應列入財產管理,本府並得派員查核。 未依特殊教育實施計畫執行者,本府得追回獎助,並停止獎助三年;有 違法情事者,移送司法機關偵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