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8日

條文關聯

  經本府核准並受領獎助者,應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使用,並詳細列帳;
  其增置之設備或設施,應列入財產管理,本府並得派員查核。
  未依特殊教育實施計畫執行者,本府得追回獎助,並停止獎助三年;有
  違法情事者,移送司法機關偵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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