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執行方案所需人力,應依學生需要,遴聘下列適當人員擔任: 一、校內外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該階段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教師。 二、校內外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該階段普通教育教師資格之教師。 三、符合方案需求之專業證照人員。 四、符合特殊專才聘任辦法規定者。 五、曾修習教育、社工、輔導或符合方案需求之訓練課程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