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挖掘施工期間,申請人應實施自主品質管理,指派其人員或監造廠商 派駐現場之監造人員(以下簡稱監造人員)監督施工品質;施工現場並應 有申請人所屬現場施工之施工廠商現場管理人員(以下簡稱現場管理人員 )執行施工品質管理作業。 前項監造人員及現場管理人員,應經本局、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或桃園市政 府工務局訓練合格取得證照,並於施工期間全程配戴合格證照。 前項監造人員及現場管理人員訓練相關事項,由本局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