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準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

條文關聯

道路挖掘施工期間,申請人應實施自主品質管理,指派其人員或監造廠商
派駐現場之監造人員(以下簡稱監造人員)監督施工品質;施工現場並應
有申請人所屬現場施工之施工廠商現場管理人員(以下簡稱現場管理人員
)執行施工品質管理作業。
前項監造人員及現場管理人員,應經本局、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或桃園市政
府工務局訓練合格取得證照,並於施工期間全程配戴合格證照。
前項監造人員及現場管理人員訓練相關事項,由本局另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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