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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基隆市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1年03月26日
條文關聯
第六條
本基金之收支、保管及運用,應設公共造產基金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 本會),置委員九人,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由本市市長或指派人員兼 任之;其餘委員,由本市市長就專家學者、有關機關及本市人員聘兼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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