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營殯葬服務業,應向本府申請設立許可後,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,並加入本市殯葬服務業之公會,始得營業。 「殯葬管理條例」施行前已登記殯葬場所開發租售業、殯葬服務業之公 司或商號,應加入本市殯葬服務業之公會,並向本府申請備查後,始得 繼續營業。 經營殯葬服務業經本市以外之直轄市、縣(市)許可設立者,應持原許 可設立證明報經本府備查後,始得於本市營業。 殯葬設施設置管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