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

條文關聯

  經營殯葬服務業,應向本府申請設立許可後,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
  ,並加入本市殯葬服務業之公會,始得營業。
  「殯葬管理條例」施行前已登記殯葬場所開發租售業、殯葬服務業之公
  司或商號,應加入本市殯葬服務業之公會,並向本府申請備查後,始得
  繼續營業。
  經營殯葬服務業經本市以外之直轄市、縣(市)許可設立者,應持原許
  可設立證明報經本府備查後,始得於本市營業。
  殯葬設施設置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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