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:
  一、已設置交通車之學校得依本辦法訂定「交通車乘坐補充規定」;申
      請交通費補助需先扣除交通車乘坐容量後仍無法服務之學生始得申
      請之。
  二、學生於學期中轉學,依實際情形辦理交通費之補助或追繳。
  三、若中途因自身條件改變,不符上述所列之申請資格者,即予停發並
      追繳自補助原因消滅之日起之交通補助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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