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: 一、已設置交通車之學校得依本辦法訂定「交通車乘坐補充規定」;申 請交通費補助需先扣除交通車乘坐容量後仍無法服務之學生始得申 請之。 二、學生於學期中轉學,依實際情形辦理交通費之補助或追繳。 三、若中途因自身條件改變,不符上述所列之申請資格者,即予停發並 追繳自補助原因消滅之日起之交通補助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