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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85年11月04日
條文關聯
第六條
因地下管線損壞,其損壞情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及民生需求須緊急搶修 時,得隨時挖掘搶修,但管線單位應同時向管區警察派出所及主管單位 報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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