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基隆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

條文關聯

污水廠回饋區域範圍劃分及回饋經費分配比例如下:
一、第一回饋區:按污水廠地形,沿周界等距離輻射擴張達該廠面積九倍
    範圍為第一回饋區,分配該廠回饋地方經費百分之三十三。
二、第二回饋區:按污水廠地形,沿周界等距離輻射擴張達該廠面積二十
    五倍,扣除第一回饋區賸餘範圍為第二回饋區,分配該廠回饋地方經
    費百分之三十二。
三、當地行政區:由污水廠當地區公所通盤考量該區整體需要,統籌計畫
    運用,分配該廠回饋地方經費百分之三十五。
基隆市各污水廠回饋區域範圍內各里所占分配比例,由各區回饋經費管理
委員會討論確定後,送本府工務處核定後據以辦理分配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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