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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宜蘭縣海難救助基金申請發給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
條文關聯
第六條
申請海難失蹤救助者,在未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前,申請人應檢附船長 海事報告及切結書(書明切結失蹤人如有生還時,應將救助金繳還)逕 送所屬漁會核轉管理委員會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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