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宜蘭縣海難救助基金申請發給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

條文關聯

  申請海難失蹤救助者,在未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前,申請人應檢附船長
  海事報告及切結書(書明切結失蹤人如有生還時,應將救助金繳還)逕
  送所屬漁會核轉管理委員會辦理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