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宜蘭縣鰻寮設置及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

條文關聯

鰻寮設置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,檢具下列證明文件,向
當地公所提出申請:
一、鰻寮設置申請書及保證金切結書(附件一)乙份。
二、身分證明乙份。
保證金按每座鰻寮新臺幣五千元計收。
鰻寮應經本府核發許可後,始得設置。設置完成後,應報請當地公所辦理
拍照、定位及張貼鰻寮核准標籤等事項。
各公所自受理申請後,應按週製作清冊並連同申請書正本,送本縣漁業管
理所審查許可,並製作鰻寮核准標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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