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宜蘭縣鰻寮設置及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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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蘭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管理民眾捕撈鰻苗及設置鰻寮,以維護環
境衛生及社會秩序,特訂定本辦法。

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。各相關機關分別依權責辦理以下工作:
一、鰻寮之申請由頭城鎮公所、蘇澳鎮公所、壯圍鄉公所及五結鄉公所就
    近受理。
二、鰻寮之設置許可,由本縣漁業管理所辦理。
三、鰻寮設置範圍,由本府農業處與各土地管理機關及各公所等相關單位
    會勘後,執行規劃事宜。
四、鰻寮設置範圍之環境衛生管理,由各土地管理機關執行。
五、鰻苗捕撈期間之作業安全宣導,由本府消防局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
    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駐本縣單位,共同執行。

本辦法所稱之鰻寮,係指民眾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鰻苗捕撈漁期
管制規定所定鰻苗捕撈漁期期間,為捕鰻作業需要,於本縣沿岸土地設置
之臨時性魚寮。
前項鰻寮設置許可期間,係自設置鰻寮許可函發文日期起至鰻苗捕撈漁期
結束後一個月止。

鰻寮設置範圍,由本府邀集各土地管理機關、區漁會及公所等會勘規劃後
,每年另行公告之。

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,得自設鰻寮或向本府承租公設鰻寮,其
規定如下:
一、自設鰻寮:以竹木、稻草、塑膠、錏管、帆布或其他材料設置之臨時
    性設施,其面積以二十五平方公尺為限。
二、公設鰻寮:由本府每年規劃設置後,另行公告數量、租金等承租辦法
    。

鰻寮設置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,檢具下列證明文件,向
當地公所提出申請:
一、鰻寮設置申請書及保證金切結書(附件一)乙份。
二、身分證明乙份。
保證金按每座鰻寮新臺幣五千元計收。
鰻寮應經本府核發許可後,始得設置。設置完成後,應報請當地公所辦理
拍照、定位及張貼鰻寮核准標籤等事項。
各公所自受理申請後,應按週製作清冊並連同申請書正本,送本縣漁業管
理所審查許可,並製作鰻寮核准標籤。

鰻寮設置及捕撈鰻苗應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不得破壞海灘(岸)原有樣貌及設施,如定沙籬、防風林、沙丘等,
    且不得有固定之基礎設施。
二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,不得擅自變更設置位置。
三、鰻寮周圍應自行維護環境清潔及安全衛生。
四、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發布岸際捕撈鰻苗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。
違反前項規定,經通知限期改善,逾期未改善者,廢止許可。

設置或承租鰻寮者,應於漁期結束一個月內自行拆除或歸還,並清理廢棄
物,報請當地公所派員到場確認;未依期限完成者,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
未改善者,本府得代為執行。

未經許可於本府公告設置鰻寮範圍內擅自設置鰻寮者,經查獲後限於七日
內補辦鰻寮設置許可,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者,由各該權責機關處罰;其涉
及刑事責任者,並移送偵辦。
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