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宜蘭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5日

條文關聯

  設置托兒機構應維護兒童之安全與健康,須有固定所址及完整專用場地
  ,其使用建築物樓層,以地面樓層至三樓為原則。但得報請主管機關核
  准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、廚房或辦公等非兒童活動之用。
  前項托兒機構設置地點應符合本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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