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置托兒機構應維護兒童之安全與健康,須有固定所址及完整專用場地 ,其使用建築物樓層,以地面樓層至三樓為原則。但得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、廚房或辦公等非兒童活動之用。 前項托兒機構設置地點應符合本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