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本會為本計畫之諮詢機構,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本局局長兼任,承主任
  委員之命,處理本會會務。
 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
  為會議主席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。
  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,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及交通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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