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竹市文化局組織規程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

條文關聯

本局得設圖書館、演藝廳、影像博物館、玻璃工藝博物館、眷村博物館、
美術館暨開拓館等館廳,辦理各項文化藝術推廣及營運事項。
前項各館廳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