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竹市文化局組織規程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
立法沿革: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181390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及編制表,並自104年12月16日生效
法規體系: / 新竹市 / 組織類

法規異動

修正

本局設下列各科,分別掌理有關事項:
一、圖書資訊科:掌理圖書、視聽資料之蒐集採編、閱覽、參考諮詢服務
    以及辦理圖書館自動化及圖書推廣教育等事項。
二、視覺藝術科:掌理各類美術工藝品之蒐集、典藏、研究、展示教育及
    公共藝術之推展等事項。
三、表演藝術科:掌理音樂、戲劇、舞蹈等活動之推展、演藝廳管理維護
    營運及表演藝術團體立案、輔導、管理等事項。
四、藝文推廣科:掌理文化推廣、社區營造、義工組訓、文化藝術基金會
    之立案、輔導、管理等事項。
五、文化資產科:掌理歷史建築、史蹟、古蹟、民俗及有關文物、文獻、
    古物、民俗藝術之保存、維護與再利用,民俗藝術傳習,地方文史工
    作推展等事項。
六、博物館科:掌理文物之典藏、展示、研究、教育、推廣及館舍維護管
    理營運等事項。
七、客家事務科:掌理客家文化及語言之推廣與傳承、客家文物史料及文
    獻之蒐集與保存、客家社團及地方產業之輔導等事項。
八、行政科:掌理文書、印信、出納、研考、法制、庶務、資訊、檔案管
    理、營繕工程、採購、財產管理等事項。
未設科掌理之事項,由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