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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新竹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097年12月25日
條文關聯
第六條
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,應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記錄資料予以 公告招領,期間為二十五日,逾期無人認領者,通知本府社會處予已收 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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