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對無名屍體實施勘驗、保存證據及人道
處理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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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市警察局(以下簡稱警察局)發現無名屍體後,應立即派員封鎖現
場,同時報請檢察官實施勘驗,並會同技術人員進行偵查及蒐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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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名屍體現場,勘驗程序如下:
一、照相: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,照片大小一律以 4× 5為原則,屍
體照相應就正面、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,攝取特徵鏡頭應
以箭頭標示,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,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
或已成骷髏者,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。
二、蒐集證物: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,並妥為保存。
三、檢查: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。
四、捺取指紋:捺取屍體指紋,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
。
五、記錄:就屍體之位置、性別、年貌、特徵、身材、衣著、遺留物及
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。
六、採取檢體:就屍體之DNA 等檢體採取,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
建檔,以利身分比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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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名屍體處理步驟如下:
一、查名死者姓名及身分。
二、核對指紋與查對失蹤及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。
三、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。
四、如有他殺嫌疑,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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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,檢察官諭命收埋者,依下列規定處理:
一、已查明姓名及身分者,發交其家屬收埋。
二、已查明姓名及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收埋者,通知戶籍地之鄉(
鎮、市、區)公所辦理埋葬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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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,應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記錄資料予以
公告招領,期間為二十五日,逾期無人認領者,通知本府社會處予已收
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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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局如在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,通知本府社會局予以收埋名及身
分時,應將勘驗記錄、屍體照片及指紋資料等通知附近縣(市)警察局
協查,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對現有建檔之指紋及失蹤、行方不明人口
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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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局發現無名屍體案件後,應即電報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,於
姓名、身分、死因查明後,再以書面詳細具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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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局遇其他專業警察單位發現無名屍體時,得應其請求在其轄區內協
助偵查及辦理公告招領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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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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