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竹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活動期間競選廣告物管理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7日

條文關聯

  競選廣告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本府或各鄉(鎮、市)公所依相關法
  令處理:
  一、未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設置。
  二、未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地點設置。
  三、未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清除。
  四、未依第五條規定管理或有造成環境污染、損害於他人或致公物受損
      之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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