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竹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0日

條文關聯

  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,本府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建築法規定,
  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,並限期拆除,必要時得強制拆除。
 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報本府專案核准拆除重建者,重建時得就
  原容積率(地下層不計)和原總樓地板面積酌予提高,但最高以百分之
  三十為限。但法律或相關法令更有利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規定者,從其
  規定。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,在該建築物依限拆除後,得向本府申請補
  助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千元之費用。每戶最高以新臺幣二十
  萬元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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