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竹縣都市計畫農業區、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準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8年07月13日

條文關聯

  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000平方公尺。但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
  毗鄰且與原申請地號連接長度達六公尺以上,土地申請數家相關設施,
  經確認不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,且不違背設施設置之相關
  規定者,得同意申請設置,惟其申請基地之面積合計仍不得超過一公頃
  。
  前項申請基地面積本準則其他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