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000平方公尺。但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 毗鄰且與原申請地號連接長度達六公尺以上,土地申請數家相關設施, 經確認不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,且不違背設施設置之相關 規定者,得同意申請設置,惟其申請基地之面積合計仍不得超過一公頃 。 前項申請基地面積本準則其他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