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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新竹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101年06月04日
條文關聯
第六條
用戶之用水來源或用戶種類變更,當月份使用原水源或種類日數在十五 日以上者,按原收費方式計收;未滿十五日者,按新水源或用戶種類之 收費方式計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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