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書之纂修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應以中文纂修,遇有引用中文以外其他文字時,得以音譯為之,並
附載原文。
二、繪製縣輿圖應以最新科學方法繪製精印;對於縣界變更沿革應清晰
劃分,並附說明。
三、輿圖除繪製行政區域圖外,並應將地形、水道、交通、地質、氣候
、物產、街道、港灣、名勝及古蹟等,分別繪製專圖。
四、地方文化資產及重要文物,應分別攝影編入,並加說明。
五、應將土地、住民、經濟、文化、教育、政事、選舉、社會等史料編
入,並列分析統計。
六、應列藝文一門,文學藝術並重,如書畫、雕刻及其他有關藝術事項
均應兼採;武術技擊另列一門。藝文門應編列書目。
七、編列詩、文、詞、曲,無分新舊體裁,並以有關文獻及民情者為限
;歌、謠、戲、劇之甄採亦同。
八、具有顯著事蹟足為社會楷模經各級政府依褒揚條例受褒揚者之事蹟
,應予編入。鄉賢名士及其他有優良事蹟,對地方有重大貢獻者,
得酌予編入。
九、應編列大事記一門。
十、纂修應列舉參考書目或出處。
十一、纂修不得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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