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辦理本縣志書(以下簡稱志書)之纂修
事宜,特訂定本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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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書之纂修以十五年纂修一次為原則;如舊志內容完整者,得以續修方
式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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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書之纂修,得委託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或專業人士辦理。纂修所需
資料,得請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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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書纂修應先組成編纂委員會,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,其設置要點另訂
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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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書之纂修,應先編擬志書凡例、綱目及纂修計畫送編纂委員會審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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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書之纂修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應以中文纂修,遇有引用中文以外其他文字時,得以音譯為之,並
附載原文。
二、繪製縣輿圖應以最新科學方法繪製精印;對於縣界變更沿革應清晰
劃分,並附說明。
三、輿圖除繪製行政區域圖外,並應將地形、水道、交通、地質、氣候
、物產、街道、港灣、名勝及古蹟等,分別繪製專圖。
四、地方文化資產及重要文物,應分別攝影編入,並加說明。
五、應將土地、住民、經濟、文化、教育、政事、選舉、社會等史料編
入,並列分析統計。
六、應列藝文一門,文學藝術並重,如書畫、雕刻及其他有關藝術事項
均應兼採;武術技擊另列一門。藝文門應編列書目。
七、編列詩、文、詞、曲,無分新舊體裁,並以有關文獻及民情者為限
;歌、謠、戲、劇之甄採亦同。
八、具有顯著事蹟足為社會楷模經各級政府依褒揚條例受褒揚者之事蹟
,應予編入。鄉賢名士及其他有優良事蹟,對地方有重大貢獻者,
得酌予編入。
九、應編列大事記一門。
十、纂修應列舉參考書目或出處。
十一、纂修不得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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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書稿纂修完成,應由編纂委員會審定後,報請本府核定出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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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書除發行平版印刷本外,得同時發行電子版,並力求數位化,以廣運
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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纂修志書之原始文獻資料,應分門別類整理建檔,並妥善保管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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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書出版後,應分送有關機關學校及圖書館典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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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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