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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
條文關聯
第六條
使用單位,如不遵守本辦法及各場地管理要點之規定,體育處除沒收保證 金外並禁止繼續使用,如有毀損,應負責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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