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

條文關聯

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。
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依當年度保險契約之約定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