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置幹事、技士、助理員、技佐、管理員、書記等職員及專任運動教練
、救生員或運動傷害防護員;其員額編制,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
定。
學校置醫師、營養師、護理師(或護士)等醫事人員,其員額編制,依本
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。
學校職員數,以不逾教職員員額總數百分之二十五為限。
〔立法理由〕 基於學校現無電器管理員職稱,且尚有相同列等之技佐職稱可供選置,為
期職稱簡併,爰依考試院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考授銓法五字第一0六四二
四一二八九號函之備查意見修正第一項文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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