雜費收費基準之上限如下: 一、學員製證費:每次新臺幣一百元。 二、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:每學分新臺幣三百元。 三、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:每學分新臺幣一百元。 四、陶藝課燒窯費:每學分新臺幣二百五十元。 五、冷氣費:每學分新臺幣一百元。 前項各款未實際使用者,不得收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