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

條文關聯

雜費收費基準之上限如下:
一、學員製證費:每次新臺幣一百元。
二、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:每學分新臺幣三百元。
三、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:每學分新臺幣一百元。
四、陶藝課燒窯費:每學分新臺幣二百五十元。
五、冷氣費:每學分新臺幣一百元。
前項各款未實際使用者,不得收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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