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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
條文關聯
第六條
有機農業經營者領取前條補貼,如有使用合成化學農藥、肥料、禁用資材 ,或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規定,應繳回本府給予之補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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