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
立法沿革: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60163727號令修正公布第 3條,並自公布日施行
法規體系: / 桃園縣 / 農業類

法規異動

修正

本自治條例用詞,定義如下:
一、有機農業:指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規定驗
    證合格農產品生產之農業。
二、有機農業專區:指具有獨立區位且不易受鄰近地區慣行農業生產農地
    之污染,或住宅、工廠等建築物之水、土壤及空氣污染,並經本府設
    置或經所有權人報經本府核定公告之區域。
三、有機農業經營者:指從事有機農業生產、加工、分裝或驗證單位證明
    之農產品、農產加工品之業者,並符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規
    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