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桃園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
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

條文關聯

診所專業人員及設施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專業人員配置:
  (一)領有執業執照獸醫師或獸醫佐一人以上。
  (二)有放射線設備者,應置領有非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操作執照人員
        一人以上,亦得由診所具有操作許可資格之獸醫師或獸醫佐兼任
        。
二、醫療服務設施:
  (一)診療室應為獨立區,並具有下列設備:
        1.診療台,其材質應可滅菌消毒。
        2.藥櫃。
        3.病歷保存設施。使用電子病歷者,應具電腦及備份設施。
        4.秤重設備。
        5.疫苗及藥品保存專用冰箱。
三、檢驗設施:具備前條第三款規定之設施二種以上。
四、特殊設施:應符合前條第五款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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