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

條文關聯

經管人員移交事項如下:
一、經管財務人員:
  (一)財產及清冊(格式十)。
  (二)有價證券及清冊(格式十一)。
  (三)消耗品及清冊(格式十二)。
  (四)其他有關財務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。
二、經管事務人員:
  (一)人事表卡證章及清冊(格式十三)。
  (二)單照票證及清冊(格式十四)。
  (三)稅課租費徵收底冊目錄(格式十五)。
  (四)檔案移交總目錄(格式十六)。
  (五)統計資料及清冊(格式七、七之一)。
  (六)公務登記冊及目錄。
  (七)其他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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