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

條文關聯

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,依實收罰鍰金額百
分之十發給檢舉人獎金。但所發獎金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。
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受多次處罰者,其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行政處分之
實收罰鍰計算發給之。
檢舉獎金於行政處分確定前暫不發給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