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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
立法沿革:
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501093451號公告自105年5 月11日廢止繼續適用
法規體系:
/
桃園縣
/
環保類
歷史沿革
1.
中華民國 92年7月18日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府法一字第0920164802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0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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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桃園縣政府九十六府法二字第0960072939號令修正發 布6條至第8條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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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桃園縣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118662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、第6條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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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
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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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
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501093451號公告自105年5 月11日廢止繼續適用
法規異動
廢止10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