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骨灰拋灑或植存,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,檢附火化許可證明、骨灰 (骸)遷出或起掘證明及火化場出具之骨灰(骸)再處理證明文件,向生 命禮儀處提出;並於生命禮儀處核發證明後,始得依指定之地點及方式拋 灑或植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