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中市骨灰拋灑植存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
立法沿革: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502399741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、第4條、第6條至第8條條文,自發布日施行
法規體系: / 臺中市 / 民政類

法規異動

修正

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,並以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(以
下簡稱生命禮儀處)為執行機關。

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得於公園、綠地、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並公告範圍
,供骨灰拋灑或植存。
生命禮儀處得視需要定期辦理骨灰海域拋灑,其實施方式由生命禮儀處另
定之。

申請骨灰拋灑或植存,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,檢附火化許可證明、骨灰
(骸)遷出或起掘證明及火化場出具之骨灰(骸)再處理證明文件,向生
命禮儀處提出;並於生命禮儀處核發證明後,始得依指定之地點及方式拋
灑或植存。

生命禮儀處得辦理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聯合奠祭。

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,由生命禮儀處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