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停徵清理費,其停徵期間如下: 一、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者,以委託清運契約書之期間為停徵期間;但 未於契約書所訂開始清運之期前申請核准停徵者,以經環保局核准之 期間為停徵期間。 二、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者,以合法公民營垃圾處理機構(場)出具同 意處理證明文件及廢棄物流向文件之期間為停徵期間。 三、符合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者,以委託清運契約書或執行機關同意清運期 間為停徵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