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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
修正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
條文關聯
第六條
雇主應防止勞工於工作場所、宿舍或其他由雇主提供之活動空間有宰殺犬 、貓或販賣、購買、食用或持有其屠體、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之行為 。 前項規定之雇主,依該勞工行為時之勞雇關係認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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