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彰化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4日

條文關聯

  依第三條規定之基地寬度,每增加十公分,其深度得減少二十公分,減
  少後之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。
  應留設前後院地區,其基地深度減前後院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六公尺。
  應留設側院地區,其基地寬度減側院寬度之差不得小於四公尺。
  應留設騎樓地區及臨接應退縮建築之土地,其基地深度減騎樓或退縮地
  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八公尺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