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樹木砍除作業時,應依循下列原則進行: 一、位於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規定之林地範圍,其樹木砍伐應依森林 法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,移植林木視為伐採林產物。 二、非屬前款林地範圍,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(機關)依本自治條例 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