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南投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0日

條文關聯

  主管機關辦理新建市場攤(鋪)位申請時,應保留一定比率予身心障礙
  者,其保留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。已開業市場賸餘之空攤(鋪)位,
  亦應比照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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