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南投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0日

所有條文

 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。

  本辦法所稱公有零售市場(以下簡稱市場)主管機關:在縣為南投縣政
  府;在鄉(鎮、市)為鄉(鎮、市)公所。

  市場零售物品攤(鋪)位分類如下:
  一、農產品類:青果、蔬菜、花卉、水產、禽畜、糧食等類及其加工品
      。
  二、百貨類:服飾、五金製品、玩具、裝飾品、日用百貨等用品。
  三、飲食類:各種冷、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。
  四、其他類:凡不屬以上三類,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市場營業者。

  市場攤(鋪)位,應編列號數及牌號。

  攤(鋪)檯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,並不得超越攤(鋪)位界線或
  佔用通道。

  主管機關辦理新建市場攤(鋪)位申請時,應保留一定比率予身心障礙
  者,其保留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。已開業市場賸餘之空攤(鋪)位,
  亦應比照辦理。

  市場營業不得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。
  市場公休日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  公休日嚴禁營業使用,並全面徹底清掃消毒。

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