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南投縣加水站加水車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1日

條文關聯

  設置加水車,應遵守下列事項:
  一、加水車貯水槽、加水槍與管線,應使用不為水所溶解、不易被氧化
      、不與水發生化學變化之材質。
  二、加水車應置衛生管理人員,負責加水站衛生自主管理,該員須參加
      本府講習,並取得證明文件。
  三、加水車衛生管理人員之異動,應報本府核准。
  四、加水車貯水槽與加水槍應定期維護,並將維護情形予以記錄。記錄
      應保存一年,並置放於加水車,供本府查核。
  五、加水車應登錄水車資料,供本府建檔管理與查驗。
  六、加水車之盛裝飲用水之維護情形予以記錄。記錄應保存一年,供本
      府查核。
  七、加水車業者所提供之容器,應確實清洗乾淨。
  八、加水車業者應於販賣地點明顯處張貼下列字句及文件:
    (一)飲用水水源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文件。
    (二)水源地點。
    (三)本府許可設置證明文件。
    (四)負責人姓名、聯絡電話。
    (五)應煮沸、勿生飲。
  九、加水車業者不得為不實廣告。
  前項第九款第一目飲用水水源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文件,有效日期自發證
  日起一年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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