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南投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

條文關聯

文化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,應向本府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:
一、申請書。
二、捐助章程;以遺囑捐助設立者,其遺囑影本。
三、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。
四、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;置有監察人者,監察人名冊及其身
    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五、願任董事同意書;置有監察人者,願任監察人同意書。
六、捐助人、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文化法人獲准登記時,將捐助財
    產移轉為文化法人所有之承諾書。
七、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。
八、所有董事、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,其關係系統表。
九、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。
十、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。
三人以上捐助設立者,應附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會議紀錄。申請設立
文化法人不符合前項規定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未
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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