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營業客車行車紀錄器使用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1日

條文關聯

  駕駛員對紀錄器之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:
  一、紀錄器裝置紀錄卡時應在車輛未發動引擎預熱前,並應校正時鐘,
      對準時間裝卡,非於翌日行車前不得任意開啟。班車(出租遊覽車
      )應於行車前將上一日已使用之紀錄卡取出,當日送繳本處各站(
      遊覽組)核定簽證。
  二、紀錄器一經裝置紀錄卡後,在首班車開車後至次日換裝新卡前,嚴
      禁開蓋或取下。
  三、勤務中因故更換車輛,在開車前應先檢查所換車輛有否裝卡,如已
      裝卡應於事後在該張紀錄卡背面簽註時間、理由,否則概依擅自開
      蓋論處。
  四、發現紀錄器之功能不正常或故障,應報請調度人員填寫「紀錄器故
      障請修通知單」(附件一)以憑至本修理廠檢修。
  五、紀錄卡切忌沾濕,以免卡紙變形或破損,應隨時保持清晰整潔,不
      得污損。
  六、經常維護紀錄器內外之清潔,防止水、油及其他不潔物,污損紀錄
      器造成紀錄不實。
  七、駕駛員不服「違反行車紀錄器使用管理辦法通知單」(附件二)中
      紀錄之違規事項得在二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覆議,但以一次
      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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