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

條文關聯

  村(里)民大會由各村(里)分別召開,但村(里)密集或地域遼闊、
  村落星散、交通不便之村(里),得勘酌實際情形,報經各該鄉(鎮、
  市)公所核准後聯合或分開舉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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