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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091年07月04日
條文關聯
第六條
申請使用場所,應填具使用申請書(如附件一),於使用七日前向學校 提出申請。 前項申請核准後,應於使用前三日繳清場所使用管理費、水電費、保證 金及清潔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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