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4日

條文關聯

  申請使用場所,應填具使用申請書(如附件一),於使用七日前向學校
  提出申請。
  前項申請核准後,應於使用前三日繳清場所使用管理費、水電費、保證
  金及清潔費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