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雲林縣山坡地野溪坑溝疏濬整治作業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5日

條文關聯

  疏濬整治計畫書經本府審查通過後,申請人應繳納總工程造價經費百分
  之三十之水土保持保證金。保證金得以現金、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
  、定期存款單、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
  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。但書面保證應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案保
  證業務者為限。水土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辦理質權設定
  之定期存款單,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。本府收到保證金
  後,應即通知申請人依計畫期限開工。
  水土保持保證金於疏濬整治計畫完成,報經本府派員檢查合格後,三個
  月內無息發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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