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置托兒機構應維護兒童之安全與健康,須有固定所址及完整專用場地
,其使用建築物樓層除專辦課後托育中心(安親班)得使用至四樓外,
以地面樓層至三樓為限,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
行政、廚房或辦公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。
前項托兒機構設置地點應符合本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。
機構用地不合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者,得檢附無妨礙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
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,經主管機關同意發給興辦事業之證明文件後,
由申請機構於限期內依法辦理用地變更及完成建築物興建,並檢附有關
文件報請審查後,依前二款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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