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雲林縣文化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7日

條文關聯

  申請人因故取消借用或改期,應於原核准日七日前申請改期或退款,逾
  期未申請者,已繳場所維護費減半退還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