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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雲林縣文化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090年12月07日
條文關聯
第六條
申請人因故取消借用或改期,應於原核准日七日前申請改期或退款,逾 期未申請者,已繳場所維護費減半退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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