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
時間: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

條文關聯

區公所設人事室,置主任、課員、助理員;未設人事室者,置人事管理員
,專任或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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